长沙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
长沙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及《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制》(GB38507-2020)等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的营运期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产排项目(以下简称“VOCs”产排项目)。使用备用柴油发电机、锅炉、工业炉窑、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仅实验室使用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等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二条 严格源头及总量控制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政发[2020]7号)规定的禁燃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工业类“VOCs”产排项目(“VOCs”绿岛项目除外)。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如未作定义,则按照使用状态下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执行。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VOCs总量控制制度,禁燃区域以外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实现两倍量替代(浏阳市蕉溪岭隧道以东地区暂按等量替代),省、市有更严格要求时以最严政策执行。污染物削减要求参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执行,削减量由项目环评机构按照《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环办综合函[2021]487号,如有指南更新按照最新指南进行核算)进行核算,削减量来源于当年或下一年度实施的结构减排或工程减排项目。削减措施及削减量由建设单位、提供减排量单位和涉及的区县政府共同确认并做出承诺,同时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园区环评审批部门或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建档造册(见附表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抽查检查。提供减排量单位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VOCs控制,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需进入符合产业规划的相关园区,且需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非最低等级的相关要求(改扩建项目中老项目通过新带老技改需达到非最低等级)。

第三条 规范过程管理

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建立涉VOCs台账,包括用于鉴定原辅材料水性或油性类型的证明材料(包括原辅材料MSDS、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报告),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VOCs废气手工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台账需要进行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存档,并保存台账3年。

第四条 加强末端治理

涉VOCs产排企业应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治污设施,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或VOCs产生量超过3t/a的工业类项目,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不应低于80%。VOCs废气处理效率等于收集效率与治理工艺效率的乘积,其核算方法按照《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环办综合函[2021]487号,如有指南更新按照最新指南进行核算)相关要求执行。企业VOCs治理技术按照《挥发性有机物实用技术手册》选择实用的高效技术。严格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一厂一策)文本,按要求开展综合整治,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专家参与整治验收工作。

第五条 VOCs绿岛项目建设

针对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汽修钣喷等行业中小规模企业众多、布局分散、防治水平低等问题,鼓励建设包括集中喷涂中心、钣喷共享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利用中心等在内的“VOCs绿岛项目”,配套建设燃烧法等高效VOCs治理设施。VOCs绿岛项目辐射范围内(项目5公里半径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相关项目,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新的溶剂型原辅材料车间,确实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VOCs绿岛项目”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园区环评审批部门或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认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VOCs绿岛项目”污染天气预警及管控期间按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

第六条 豁免情形

已有项目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为鼓励和推进源头替代,对于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的,同一车间所有使用状态下物料VOCs含量小于10%的,收集设施不作硬性要求;经物料衡算,VOCs初始排放速率(最大)<2kg/h的,在确保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NMHC)浓度值<10mg/m³,末端治理设施不作硬性要求。豁免收集、豁免治理等项目需经专家严格论证报省级及省级以上园区环评审批部门或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认定备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抽查检查。全市范围内,如无法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的“VOCs”产排项目,送审环评文件时须前置提交《高VOCs原辅材料不可替代性专家论证意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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