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获表决通过 我市将迎来第十部地方性法规
11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将迎来第十部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杨小燕) 11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将迎来第十部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其中扬尘污染是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2021年度立法计划,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改善我市大气环境。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防治要求及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如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等。

  同时,《条例》细化了各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此外,还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道路建设项目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等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为提高震慑力,增强立法刚性,《条例》结合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突出问题明确了处罚措施。如: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地方立法有关程序,《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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