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第2部地方环保法规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年施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继佛山环保首法《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后,...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继佛山环保首法《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后,佛山第二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扬尘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扬尘防治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扬尘防治条例将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M10累计浓度达标

  但同比有增长

  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通报,从今年前三季度来看,与扬尘污染密切相关的PM10累计浓度虽然全部达标,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较大增幅,且部分区的累计浓度临近标准限值。其中,三水PM10的累计浓度为65微克/立方米,同比增幅为30%。

  市环委会通报称,在第三季度的督查中,以政府为业主单位的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落实的情况比较突出,大量未登记备案的渣土车超高超载撒漏问题严重。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扬尘防治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繁华区域工地的围挡

  高度不低于250厘米

  扬尘防治条例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250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180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30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3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管

  重点扬尘源要自监

  在监管方面,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组织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

  扬尘防治条例还明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来源,并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等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应当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处罚

  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按日计罚

  扬尘防治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50%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扬尘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重点扬尘污染源违反扬尘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相关情形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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